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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09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在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巡山护林,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指挥或预防组织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增加森林防火经费投入,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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