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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二)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明码标价,文明经营;
  (三)销售、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购物袋;
  (四)按照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在指定区域、地点经营,商品摆放整齐;
  (五)保持摊位清洁,无滞留垃圾;
  (六)按照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七)从事食品销售的,佩带健康证,使用专用容器、食品夹、洁净包装物;
  (八)不得超摊经营、占用市场通道经营;
  (九)不得随意丢弃、堆放杂物,泼洒污水、倾倒污物;
  (十)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散发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
  (十一)不得出具虚假的购货凭证或者拒绝出具购货凭证。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禁止交易下列物品或者商品:
  (一)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品及其他文化经营品;
  (二)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三)受国家明令保护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五)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农副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或者商品。
  第二十二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强迫交易、欺行霸市;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不合格、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量、缺斤少两;
  (三)利用商品交易合同进行欺诈;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城乡一体化市场管理工作计划、方案;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市场工作计划、方案;
  (三)协调、监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市场食品安全、市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四)组织取缔辖区内的非法市场。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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