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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或者将非市场改为市场、市场改变业态的,应当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条件。
  已建成市场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应当改造或者搬迁。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市场的,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国土、商务、建设、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章 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条 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商业网点规划;
  (二)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三)符合治安、道路通行、消防、环保、环境卫生等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投资项目、规划审批、土地性质与用途、消防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利用预先核准登记的市场开办者企业名称从事招商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二)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市场场地和设施租赁等费用;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市场内部日常管理机构,健全市场经营管理、商品质量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设施和人员;
  (二)查看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三)按照规定负责经营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确保设施安全完好和运行正常;
  (四)无偿在市场明显处设置标志牌、宣传栏、监督台(箱)等设施;
  (五)实施商品分类、分区域经营管理;
  (六)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市场内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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