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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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