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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三、在上述投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有权获得奖励:
  1、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并在本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项目已征地动建或购买工业厂房;
  3、资本金已打入账户,具有银行进账单并已经取得法定资质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4、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落地)并经市政府指派相关部门组成的核定小组核定;
  5、《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6、符合《邯郸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明确的支持内容。
  7、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50万元人民币。
  8、不享受《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外的其它优惠。
  四、奖励的标准:
  1、乙方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情况下,有权获得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落地)数额的5‰一次性奖励(税前)。
  2、在引进项目形成税收后,乙方有权每年获得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20%奖励资金(税前)。
  3、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关税费,在奖励发放时按相关纳税标准由奖励发放部门代扣。
  五、奖励兑现的时间:
  由甲方核实奖励的条件后30日内,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兑现奖励。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投资者的投资情况;
  2、甲方有权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核实引资者引资的情况;
  3、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奖励资金。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获取奖励资金;
  2、乙方有义务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违约责任:
  1、如出现投资者抽逃资金的行为的,乙方无权获得奖励资金,如乙方已领取奖励资金,乙方应当在出现上述事实后的10日内,全额退还奖励资金,逾期每日按奖励资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与投资者恶意串通,骗取奖励资金的,除立即返还奖励资金外,每日按奖励资金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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