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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因继承、离婚发生限价商品住房权属转移的,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性质、限制上市起始日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入资金为同地段商品住房开发土地出让金与限价商品房项目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差。
  同地段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由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确认。每平方米政府投入的资金(楼面地价的政府投入部分)由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计算。
  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之和。
  政府投资比例为每平方米政府投入资金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个人投资比例为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与限价商品住房准市场价格之比。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将限价商品住房平均售价、政府投入部分、政府及个人投资比例等资料,在销售前分别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建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收回的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应当上交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申请、销售、使用管理、交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或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核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以欺骗等手段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未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核发;已领取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公告形式予以注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收回已购住房,或责令其限期按当时市场价格补交相关费用;不退回已购住房或不补交相关费用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单位追究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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