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范围而未买到的,应当直接纳入下批限价商品住房预销售范围,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
第二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面积为:
(一)家庭成员为一人的,不超过7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为二人的,不超过80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为三人及以上的,不超过90平方米。
供应面积减去现住房面积部分,用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供应面积和现住房面积部分,按届时同地段或相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第三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人对所购限价商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及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和“政府投资比例”等内容。
第六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限价商品住房购买须满5年。现售房上市期限从缴清购房款之日起计算,预售房上市期限从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取得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
(三)补交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和政府投入的资金。其中,按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面积的增值收益,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的准市场价格与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政府投资比例计算。
第三十二条 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达到上市年限后,产权人可以按第三十一条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三条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不得将所购限价商品住房转卖、兑换、赠与、作价入股。
在限制上市交易年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可以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未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的,所购限价商品住房不得出租经营。
第三十四条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和抵押等原因,处分限价商品住房的,需先按上市交易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