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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被公布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购房申请;对逾期未申请的,取消预登记资格。取消资格后,仍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重新预登记。
  第十六条 预销售对象申请购买当批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登记证明;
  (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和资产申报材料;
  (六)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七)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预销售对象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公示。
  (一)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及初审公示;
  (二)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复审;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三)除市中心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审核、公示、核准;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收入和资产。
  第十八条 初审单位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初审单位应当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收入审核单位。
  初审单位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从事限价商品住房初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收入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同级审核(复审)单位。
  第二十条 复审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本区申请人是否符合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审核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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