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保障标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庭。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基本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退出租赁性住房保障,符合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限价商品住房可销售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的无住房、现住房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预登记、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核发预登记证明。
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销售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房源供应数量,首先保障无住房家庭,再分别确定现住房困难及准无房家庭的供应数量。现住房困难类预销售对象应当按基本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准无房类预销售对象根据房源及申请人的数量情况可以按家庭现住房人均面积计算确定,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