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和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审核单位应当会同收入审核单位和初审(复审)单位进行查证。
  公示期满,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
  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数量低于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套数时,空额部分可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不真实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各受理和初审、复审、审核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规范、补全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本地常驻户籍申请家庭的审核,按以上程序执行。对有暂住户籍证明的外来家庭,可由审核单位受理、审核、公示,其中收入及资产由收入审核单位负责。
  各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核准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情况复杂、租赁房屋数量较大的可适当延长时限,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选择住房,办理租赁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持有人的数量多于当批房源时,按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排序,或采取摇号等方式确定租赁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其办理租赁手续。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职工居住。
  因可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而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直接租赁下批公共租赁住房。一年之内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已列入当期或当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因个人原因而不办理租赁手续的,取消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预登记。
  第二十四条 配租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以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