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员可以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收入标准按第九条第二项核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当是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家庭年度可支配收入是指基本家庭的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家庭资产是指基本家庭成员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包括房产、汽车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债权等。离婚人员原住房析产部分产权列入其资产。
第十二条 家庭无现住房的,其基本家庭为无住房家庭。
有现住房的家庭含两个以上基本家庭的,其无现住房的基本家庭,为准无房家庭。其住房困难程度,按家庭所有成员的现住房总面积除以全部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
有现住房的基本家庭,按现住房面积除以基本家庭成员的人数计算,其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保障保准的为现住房困难家庭。
现住房包括自有产权(含共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
2004年12月31日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可不计入。
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无住房、现住房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 预登记、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对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实行预登记制度。
申请人持户口薄(暂住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证明)、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资产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预登记证明。
取得预登记证明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依据人均住房面积、家庭结构、人口数量、户籍年限和收入水平等因素,按不超过当年或当批可供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20%的比例确定预租赁对象,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