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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公寓、宿舍等);
  (四)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七条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住房可以适当增加5平方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保障方式

  第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引进人才的收入标准按政府确定相应标准核定;
  (三)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是指两个以上成员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内可以包含多个基本家庭。本办法所称基本家庭是指已婚男女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离异一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或父母(子女)不在当地的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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