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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供应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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