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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2011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门要结合我省“法制山西”建设纲要、“六·五” 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要求,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的污染企业和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以上各领导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领导组成员单位,综合各部门监管职能,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三)加强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县区,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挂牌督办,加大后督察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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