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煤炭采掘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结合我市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实际情况,从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煤炭采掘业按吨煤提取工伤保险费费率,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煤炭采掘业缴费费率为3%,其他行业费率暂不变。
煤炭等高风险企业是我市实施工伤保险的重点行业,针对近期我市煤炭基建异地注册企业工伤事故多,社会矛盾突出的特点,要求煤炭基建异地注册企业如果没有在注册地参保的,必须在生产经营地全员参保、实名参保和依法据实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