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野广告”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1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城市形象,彻底消除“野广告”对城市文明形象的影响,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治理“野广告”。
二、责任区分
1、城区、矿区、南郊区、开发区负责对区管道路路面、道路两侧建筑物立面、环卫设施、道路附属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并对散发“野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2、市公安局负责对喷涂“野广告”行为进行打击,抓捕违法人员,查处办证窝点并上报打击工作具体情况;对公安交警所属信号灯杆箱、隔离栏、执勤室等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3、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野广告”治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组织城管执法队伍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公交、客运、市政部门对所属公交候车站亭、出租车乘降站牌、地下通道、灯杆、箱变等城市街俱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4、市住建委负责对各施工工地围墙及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5、市房管局负责对各物业小区内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6、市规划局负责对户外大型广告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7、市文物局负责对所属文物景区及古迹周边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8、市水务局负责对河道、渠道两侧所属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9、市园林局负责对所属公园、绿地护栏、广场内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10、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予以规范,打击无证照广告公司。
11、市邮政局负责对所属报刊亭等邮政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12、供电公司负责对所属变电箱、电杆等供电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
13、同煤集团、山柴集团、北车集团负责对所属街路、小区等“野广告”进行清理。
14、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燃气公司负责对所属通讯、燃气设施上的“野广告”进行清理,对市市政委、公安局提供的“野广告”联系号码进行封号停机。
三、为了加强“野广告”治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投入专项资金,成立专业队伍、专业设备,必须做到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设备保障、制度保障,负责清除所属设施上的“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