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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复核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复核检查的通知
(津教委〔2011〕74号)


各县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复核检查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7号)和天津市教委《关于对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复核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的通知》(津教委办〔2010〕83号)精神,市教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于6月下旬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检查。现将复核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是独立于公办学校的一个新的法人组织,而不能是公办学校的内设机构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公办学校负责人如担任民办学校法人代表,可保留公职身份,免去其在公办学校所担任的职务,到民办学校担任法人代表。

  (二)独立校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形成独立的校园和必要的办学条件。公办学校学生和民办学校学生不能混同在一个校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租用公办学校校舍,要签订租赁协议;民办学校要按时交纳租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独立财务。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应当与公办学校的财产相分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

  民办学校应当有独立的帐号,有自己独立的会计和出纳人员。

  (四)独立招生。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以自身名义独立开展招生活动,在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开展招生活动等方面不能以公办学校或者是公办学校二级机构的名义进行。

  (五)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能以公办学校的名义颁发学业证书,而应当以民办学校的名义制作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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