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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1〕76号)


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2011〕46号)和我市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普通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以及就业工作水平,经研究,市教委决定在全市高校中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典型示范、全面带动,整体提升、特色鲜明。力争通过3至5年,在我市高校中建成一批不同层次、各具特色、成效显著的高水平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同时,在示范校的示范和辐射下,全面提升我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水平。"天津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二、评选范围

  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独立设置高职学院。

  三、组织领导

  市教委成立由主管就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处、高教处、科技处、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等职能处室组成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的评审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各高校依据评选标准自愿申报。申报时须如实填写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申报表(见附件),并报送近三年本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的总结材料。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申报学校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本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情况(含申报必备条件建设情况,每校8分钟,可制作多媒体演示)。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投票方式,差额确定10至12所实地考察学校。

  (三)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分赴学校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数据以及访谈教师和学生等形式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报告。

  (四)评审委员会组织合议,最后确定6至8所"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

  五、申报条件

  (一)落实"一把手工程",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校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二)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的必修课;

  (三)专职就业指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1:500,有就业工作队伍培养和建设计划;

  (四)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占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的百分比≥1%;

  (五)校级就业工作专用场地生均面积≥0.15㎡,有功能划分;

  (六)毕业生就业率、签约率连续三年在同类型、同层次高校中处于较高水平;

  (七)设立本校的就业信息网站;

  (八)设立大学生创业园区或创业基地;

  (九)根据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变化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有修订方案;

  (十)至少有1项特色性工作。

  六、表彰奖励

  (一)市教委对最后确定的学校授予"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就业工作示范校"称号,并给予每所示范校10万元奖励。

  (二)经费分两年拨付到位。期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对获得示范校称号的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建设情况以及示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验证性督查,对于不能保证持续性发展的示范校将采取退出机制。经评审一旦退出,需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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