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禁止有偿家教等行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规定,禁止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对违反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校要加强对在职教师的管理,发现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必须坚决制止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隐瞒不报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动员社会力量对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六)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不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集体补课。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真贯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
三、强化领导,确保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领导。各地政府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县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本地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狠抓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教育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全区范围内的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督导检查机制,督促各地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责任。自治区将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辖区内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未引起高度重视、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县(区)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校长问责制,对发现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问题的学校,一经查实,将追究校长责任,除通报批评外,凡属于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德育示范学校等称号的取消称号;对情节严重者,免去校长职务。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抓好规范办学行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