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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学籍管理。
  1.改革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籍号、身份证号、本人照片等),自治区内学生正常转学,其学籍编号不变;区外正常转入的学生建立新的学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也要建立相应的学籍档案。通过网络平台,实行动态监管,使学校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2.改革和完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认真做好高一新生注册工作。各地在新生注册时,要采集照片和文字信息并经学生本人核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违反规定所招学生(包括不符合规定的异地招生)或未参加我区中考的学生,宁夏教育考试院不予注册学籍,不允许参加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正常转入的学生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高三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严禁各学校(包括民办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四)规范评价行为。
  1.建立科学的学校办学评价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素质教育实施情况作为评估办学质量的重点,建立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教学质量监测制度。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排名,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或学校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唯一标准。中小学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格中考、高考信息管理,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2.建立科学的考试约束机制。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考试,初中、高中每学期实行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
  (五)规范收费行为。
  1.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本课程所涉及的教材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市、县(区)任何部门和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
  2.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收费。经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不得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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