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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严格管理学校办班、补课等事宜。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不得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的规定,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禁止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5.严格执行不分“重点班”、“尖子班”的规定。各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均衡配备任课教师,严格控制班额。学校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为依据编班,不得以实验班、兴趣班等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尖子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二)规范招生行为。
  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学校为选拔学生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对已经清理规范后的改制学校,要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复核检查,确保清理质量。凡未达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要求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或者停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学校招生期间必须公布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程序等重要信息。
  坚持“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使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2.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的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加强招生管理,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也不能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许诺安排“重点班”、“尖子班”等方式招生。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按“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班额。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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