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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准确把握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结合巩固提高“两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等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机制,完善评价制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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