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国有大型企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和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全面落实老工伤人员待遇,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一次性解决全区老工伤人员问题的原则;坚持统一部署,统筹地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坚持解决资金以企业趸缴为主,基金调剂和各级财政适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新旧政策衔接,管理服务统一,按规定计发待遇,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在2011年10月底,上述各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人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