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特殊教育的保障水平。各地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办学成本高的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普通中小学校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要逐步加大特殊教育专项经费投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及康复训练设备设施配置,提高市、县特殊教育学校的装备水平,努力为残疾儿童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三)做好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教辅资料、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助水平,将原来每生每年500元逐步提高到每生每年1000元,以保障残疾学生的基本生活。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逐步建立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机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六、强化政府统筹,构建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格局
(一)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税务、残联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能和责任,在保障残疾儿童入学、孤残儿童抚育、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学校建设、经费投入、教师编制配备、工资待遇、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特殊教育学校企业税收减免、残疾人口统计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领导重视、政策落实、特殊教育发展地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特殊教育发展滞后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加大特殊教育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