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一)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将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创造条件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地要创造条件开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工作或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服务。公办幼儿园、学前班要对本地残疾儿童提供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三)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地要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独立办学或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等形式举办职教部(班),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设立适合残疾人发展的职业教育专业,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教育,鼓励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
(四)切实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进一步扩大中央电大残疾人教育学院特殊教育宁夏分院招生规模,支持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专业。各地和相关院校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积极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特殊教育学校(班)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教育工作,认真实施特殊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发具有我区特色的地方或校本课程。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沟通交往、社会适应、劳动就业等能力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