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意外地质环境变化、材料价格变化、政策性调整等不可抗因素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说明变更原因、理由,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完成环境保护、消防、档案管理、安全生产等部门的专项验收及审计主管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竣工审计后,申请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环评、用地、水保、安全、地震设防、节能等审批的责任主体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资料真伪的责任主体为项目使用单位及编制单位。
项目组织领导的责任主体为各级政府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的责任主体为招标人(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核准招标方案的责任主体为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代建的责任主体为代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审查和监督的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及其变更的责任主体分别为建设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其变更程序应当遵循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并申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行政执法监督等部门主办人员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审批、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隶属关系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