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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实行合同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行业技术标准独立开展行业工作,合理设计、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评估,实行概算和结算审查制度。
  (一)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投资较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涉及公益安全的项目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估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技术方案是否先进、经济评价是否合理,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实行概算审查制度。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概算编制的时效性、准确性,构成内容是否完整、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实行审查制度。并在初步设计概算中列结算审查费项。建设单位(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也统称为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结算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发展改革部门也可组织稽察特派员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直接组织审查,建设单位应按审查结果,重新进行结算调整。审查结果作为决算的主要依据;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复,批复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一)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实事求是独立的进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以内。如突破总投资,最终概算不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否则,不予审批或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必须从严控制,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及代建控制价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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