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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完成相关手续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抗震设防确认、节能评价等审核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和相关部门预审意见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同时开展如下工作:
  (一)开展设计准备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按照可研批准的资金筹措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办理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投资性质实行审批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资金投入,严格遵守和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自觉维护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监管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符合《自治区代建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批中,应明确实行代建制管理。即由代建主管部门组织,通过招标或比选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代建资质的项目代建专业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对代建主管部门负责,负责项目招标组织和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在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期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终身负责,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法人不得随意更换。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单项估价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也可通过招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承担监理责任,对工程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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