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自治区政府直接投资1亿元、或需要政府举债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特别重大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区直厅(局)级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补助投资300万元以下,且补助投资不超过总投资1/3的市县属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或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自治区管理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和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市县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各市县或计划单列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审批程序有法规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节能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房屋抗震设防、节能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节能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房屋抗震设防、节能评价等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