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行政机关及项目建设相关人员正确履行基本建设相应职责,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建设项目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基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收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农业、水利、城乡公共设施及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四)推进高新科技、现代服务业发展、资源节约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五)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审批权限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