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从事二手车经纪和直接交易活动的,必须进入二手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活动。
2.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以企业名义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严禁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要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二手车经销企业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者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辆除外),要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者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要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法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二手车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作为双方交易价格的参考。属于国有资产的二手车进行交易时,应当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5.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要填写《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并于2个月内分别到设区的市和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凭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到国税部门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及相关手续。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2.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领购、使用、保管《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