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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各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各部门、行业和单位都应关心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上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要继续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要求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在安置计划下达30日内,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安置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实行有偿转移,由接收单位按每人最低5万元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有偿转移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不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作。各地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51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宁党发〔2008〕45号)精神,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加大改革力度,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个人档案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公安部门应允许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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