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30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5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的退役士兵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009年冬季武警上海市总队从上海市高校定向征补的专门担负上海世博园区安检任务的女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对象
2010年退役士兵的安置对象为:城镇义务兵(或下士、中士,下同)、上士以上转业士官;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义务兵;生态移民区退役士兵给予政策照顾,予以安置就业。
凡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上士(含)以上的复员士官;特招兵以及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上士)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一律不纳入安置范围。
三、多措并举,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全面推行政府安置、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