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0]737号)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切实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基础上,本着加强量化要求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利用自用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和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二)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三)租用经营房的应递交房屋租赁协议(三年以上)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四)除上述以外情况,须提供企业所在乡镇街政府的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企业应离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煤场等污染源100米以上。
食品生产企业的库房面积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米。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二、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员工数量应不少于10人(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其中80%以上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企业要与员工签有正式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且经过劳动部门备案)。企业员工应具有有效身体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项目相关实际工作经验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学历或职称条件可适度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