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审联[2010]11号)
为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运行,促进项目建设程序依法有效执行,提高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和国有企业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和国有企业资金,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和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程序的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完善建设成本控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并列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建交委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投资评审;不属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发改委和建交委编制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批准的“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副本)提供给审计机关,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提供基础性依据。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按照分工管辖,根据“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确定的建设项目,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计划,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突出重点,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管理职能和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重点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