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备案、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等实行网上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四)申请人为共同共有人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预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未经他项权利人同意的;
(六)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未成年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监护人还应当出具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