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3月31日
(1998年12月18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商品房转让
第四章 存量房转让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六章 房屋租赁
第七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区范围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