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159号)
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3月11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质量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或者功能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实施本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测绘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它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促进测绘成果质量不断提高,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