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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法字〔2011〕20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已成为我市实现科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针对目前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缺乏系统性规划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地开发建设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必须符合地下空间规划。

  (一)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功能性开发建设的,均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出入口位置等控制要素和内容。涉及地下设施与周边地区设施相互联通的,应在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2.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真实反映规划建设项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范围、层数、建筑用途、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应明确地下空间的建筑用途、层数。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地下各层平面图、主要剖面图等纸质资料及电子文件。地下各层平面图要求标注建筑用途、建筑尺寸、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连通等控制要素和内容。剖面图要求标明竖向高程等设计要素。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建筑用途、建设规模、层数。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建筑用途、建设规模、层数及地下主体深度。

  (二)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1.地下市政工程项目在选址意见书中应当明确使用性质、工程类型、空间位置、建设规模等控制要素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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