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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监察厅根据减排工作要求,对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各职能部门的减排工作情况实施监督,对执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措必要的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减排监督管理体系和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淘汰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按时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注销牌照的车辆数、车辆报废数据、行政区域内车辆拆解企业名录和各车辆拆解企业拆解名单,以及年度新增车辆的统计数据等。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城乡生活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市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相关的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生活污染减排项目核查核算。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指导督促各地科学合理控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模,促进畜禽养殖业整合、提升、优化。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项目核查核算,按时提供全区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数量、水产养殖面积,畜禽数量要进行畜牧与卫生防疫部门数据的校核。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推进公共交通发展,严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国四油品替代。

  自治区质监局负责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检定,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受检情况,配合监督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

  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污染减排核算和统计,提供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情况。

  自治区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减排价格政策。

  宁夏电力公司配合环保部门实时监测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投运率和脱硫、脱硝效率,并将结果报告有关部门;配合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行节能减排绿色电力调度计划;配合环保、价格部门对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考核结果做好电费结算和扣减脱硫、脱硝电价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上下联动。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加大减排项目推进力度,自治区重点抓好对减排有关键性作用的大项目以及区域性治理项目,市、县(区)分级抓好中、小项目,形成上下联动、良性互动的减排项目推进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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