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实施排污权交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协调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成立排污权交易机构,实施排污权交易。
(五)落实污染减排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五个地级市、盐池县、同心县人民政府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签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下达年度减排任务。环境保护厅每年根据各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实际排污情况、污染物削减的能力和潜力等因素,组织拟定自治区年度减排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下达执行,各市、县(区)要按照下达的减排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各地政府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严格执行。
1.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减排项目,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2.企业减排主体责任。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目标责任,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减排项目。要定期向环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减排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企业,要予以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项目限批,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向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列入企业诚信系统。
3.部门履行减排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监督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监督排污企业落实减排项目、实施在线监控、完善中控系统,对未按期建成或者不正常稳定运行治理设施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法查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区域发展规划,推动重大产业合理布局,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发展。协同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污水处理产业化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减排,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督促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落实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配合做好工业减排计划制定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排核查核算,按时提供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其分解落实的有关信息。负责制定绿色电力调度实施细则,并监督电力公司落实绿色电力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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