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展非电燃煤锅炉脱硫脱硝。20 蒸吨以上企业大型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锅炉,要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要加强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70%以上;规模大于 30 蒸吨的燃煤锅炉,要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3.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减排工程。按期完成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并确保负荷率。原有已投运污水处理厂要进一步加强管网配套工作,挖掘潜力,提高负荷率。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镇区污水集中处理,2015年,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快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升级除磷脱氮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沿黄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他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B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垃圾渗滤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城镇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现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全面、及时、妥善处置,切实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4.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减排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养殖专业户,应采取生态养殖、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养殖方式减排,所生产的废物、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农田利用。对于不能改进养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农田,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大力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机质流失。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5.机动车排气氮氧化物治理工程。强化机动车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对距强制报废期不足一年的汽车,一律不予过户。对已到使用年限、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辆,以及按规定淘汰的运营黄标车,全部予以淘汰。区内各炼油化工企业要加快生产机动车用国四油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适时在全区范围内全面供应机动车用国四油品。
(三)加强污染减排环境监管。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减排设施按期建成、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达标率。
1.完善减排监测体系。落实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区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检定、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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