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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1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重点企业:

  “十二五”时期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对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对“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的通知》(宁政发〔2011〕35号),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工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22.6万吨、1.7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6.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6.3%)、8.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8.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36.9万吨、39.8万吨以内,比2010年分别减少3.6%、4.9%。

  三、重点任务

  (一)突出结构调整。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淘汰力度,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严格限制新增造纸、印染、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核准审批“上大压小”项目中,要求关停的产能必须按期淘汰。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新建燃煤机组要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硝设施;新建的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等重点污染源要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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