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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应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所需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房管局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出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申请人在《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七)申领及划转

  自行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八)补贴发放

  区县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房屋租赁关系是否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进行核查。对符合租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区县房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见附件8),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至市住保办。市住保办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储蓄存折,区县房管局领取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给申请人。

  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市住保办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租房补贴款划至为申请人开立的银行储蓄存折内。

  (九)公布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将上月新增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分别通过本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布(公布样式见附件9)。

  二、主动申报和退出管理

  (一)主动申报

  1.随时申报。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补贴期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况,并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0,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

  2.年度申报。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每年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本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并填写《变更登记表》;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报。

  家庭人口变化的,申报时须提供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变动的有关证明及复印件2份。家庭现住房发生变化的,申报时须提供的要件为:本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住房权属证明、住房权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家庭上年人均收入超过当年公布的申请租房补贴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的,申报时须提供的要件为:家庭成员收入的有效证明。

  (二)部门核查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租房补贴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在《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情况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1,以下简称《变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区县房管局和区县民政部门。

  (三)核实确认

  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自行申报的变化情况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在《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经审核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且补贴额度不变的家庭,区(县)房管局将相关审核材料存档备查;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或补贴额度调整的家庭,区(县)房管局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审核表》连同其它要件一并上报市住保办。

  市住保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调整或停发租房补贴

  1.对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变化情况的家庭,区县房管局审核其租房补贴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四个月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的补贴额度。

  2.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区县房管局自该家庭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补贴;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3.对经核查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补贴额的家庭,自核查次月起调整租房补贴的补贴额度。

  上述三种情况,对需调整月租房补贴额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变更通知书》(见附件12),通知申请人调整原因及调整租房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停止通知书》(见附件13),通知申请人停发原因及停发日期。

  4.对申请家庭自行购房、中断租赁关系、自愿退出的,区县房管局通知申请人自复核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自愿退出租房补贴的家庭,需到区县房管局填写《退出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书》(见附件14)。 5.对于原申请人已故且该家庭仍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由申请家庭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到区县房管局填写《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变更具结书》(见附件15)后,可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继续领取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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