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73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1〕8号),做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工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
为做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1〕8号),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租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申请家庭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申请家庭的书面委托书(见附件1)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家庭户口簿。与他人合住的,还需提供合住家庭的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与合住家庭关系证明和长期共同居住证明。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4.现住房有关材料:
(1)拥有私产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将住房出售或置换且尚未购买住房的,提供出售或置换该住房的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
(5)与近亲属合住的,提供合住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近亲属家庭的户口簿;
(6)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7)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以上证明复印件均为A4复印纸,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享受补贴人口、收入情况、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对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2),并填写《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对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要件补正告知单》(见附件4),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县房管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见附件5),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
1.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状况审核
区县房管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达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房管局经办人对《申请审核表》填写是否正确、申请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经区县房管局负责人核准,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享受补贴人数和住房状况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同级区县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还申请人。
2.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部门经办人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后,报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加盖公章,将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转回同级区县房管局。
对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要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退还申请人。
(四)公示
区县房管局将享受补贴人数、住房状况、收入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纳入公示范围,予以公示(公示样本见附件6),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情况不实的,区县房管局将申请家庭信息通过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报送至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进行备案。
对经核实异议情况成立的,区县房管局或区县民政部门在《申请审核表》上注明原因,并出具《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通知书》,连同相关材料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五)发证
区县房管局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见附件7,以下简称《租房补贴资格证明》),连同其他要件原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交申请人。
(六)租房
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可自行租赁住房,也可按照相关规定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与申请人同户籍家庭成员住房或已认定的其家庭现住房的,不在租房补贴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