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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3)划扣工资。欠租家庭成员有工资收入的,经营单位可向欠租家庭承租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发送《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告知函》,告知其工作单位欠租家庭的欠租信息,建议做出处理。
  2.租金催缴。自起租日期对应日起,承办银行从承租人租金代扣卡中划扣租金。15天后未交纳当月租金的,经营单位电话催缴;30天后未交纳租金的,经营单位入户催缴;45天后未交纳租金的,经营单位致函承租人及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告知其欠缴租金;60天后未交纳租金的,经营单位报产权单位批准后,将承租家庭欠缴情况登报公告;90天后未交纳租金的,经营单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物业费补贴
  物业费补贴指由住房保障资金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际物业管理服务费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家庭自行负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差额,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机电运行费等。
  产权单位按季度编制物业费补贴预算,经管理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市财政局将物业费补贴资金经廉租住房资金专户拨付产权单位。
  五、信息管理
  经营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进行基础信息录入、管理和维护,并及时查看系统提示的合同到期、合同解除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
  六、退出管理
  (一)解约退出。租期届满、提前解约等正常腾退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房屋查验
  (1)租期届满的,经营单位提前30天书面告知承租人;承租人提出提前解约的,应提前30天:书画告知经营单位。
  (2)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房。
  (3)双方实地查验房屋。经营单位根据查验结果,向承租人开具《退款单》。收回《租赁合同》及房屋钥匙。
  2.清退结算
  (1)承租人自行结清房租、水、电、煤气、暖气、物业费等所有费用。各项费用结算日期以《退款单》时间为准。
  (2)承租人持《退款单》,到银行办理租房保证金清退手续。
  (3)经营单位将腾退房屋情况报产权单位;
  (4)经营单位进行腾退房屋二次装修,达到初始进住标准。
  (二)违约清退。因租期届满拒不腾房、拖欠房租等违约行为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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