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单位对煤气表、水表、电表进行检查,并读数记载,有质量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更换。
(2)开发建设单位向经营单位移交所有钥匙、磁卡。
(3)经营单位建立完整的验房交接档案,并报产权单位备案。
(4)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承租家庭入住后的房屋保修工作。
三、租金核定
经营单位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根据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一)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元,元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基础分数为 100分,顶层楼层的调减10分,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调减10分。
(三)房屋租金=租金标准×建筑面积×(100分-调减分数)。
(四)租赁不满整月的,应交租金=房屋租金/30天×实际租赁天数。
四、资金管理
(一)保证金
1.缴存。管理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租房保证金专户。申请人持经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房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按规定标准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
2.清算。承租人退出承租房屋时,应补齐缴交租金;对无力自行补齐欠缴租金的,可在租房保证金中扣除。
承租人已补齐欠缴租金或同意在保证金中扣除欠交租金的,经营单位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款单》(以下简称“退款单”),经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承租人可办理租房保证金清退手续,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退还承租人。
(二)租金
1.租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银行开立租金专用账户。承租人应办理租金代扣卡,承租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代扣卡为住房公积金龙卡。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向租金代扣卡里存入需自行支付的租金,承办银行从起租日期对应日开始,自代扣卡划扣至产权单位租金专户。如起租日期无对应日,则为月末最后一天。
(1)委托代扣补贴。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以下简称“租房补贴”)的承租家庭委托天津银行代扣租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签订《租赁合同》首月租金由承租家庭自行交纳;次月起天津银行代扣承租家庭租房补贴交纳房屋租金,不足部分,承租家庭自行存入租金代扣卡。
(2)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