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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的通知

  --在社区建立打击传销活动的快速反应机制,成立由派出所、市场监管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所等单位组成的打传执法队,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积极协助,及时妥善处置涉嫌传销人员和传销活动,把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社区建立职责明确和责任追究到位的创建“无传销社区”责任机制;
  --在社区建立宣传教育预防机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抵制和防范意识。
  3.4.4 线索处理
  各区及新区应完善110、12315等传销举报或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将相关线索信息交(转)办相关部门处理。执法单位应及时将行动结果回复交(转)办部门和投诉举报人,并及时向市打传办汇报。
  3.4.5 宣传教育
  各区及新区应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对传销行为的辨识能力。
  3.4.6 公众参与
  各区及新区可通过举报奖励等方式,鼓励或引导社会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或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信息,并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需求信息。
  3.5 责任的落实
  3.5.1 各区及新区应根据打击传销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3.5.2 各区及新区应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签订打击传销工作责任书,把打击传销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作为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年度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
  3.6 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公安、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范围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对构成立案标准的传销案件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具体包括: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传销行政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及其他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
  --检察机关对传销案件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及时审查逮捕起诉。法院对传销案件依法从快从严审判;
  --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维稳等部门之间建立健全的执法协作机制,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顺畅,形成打击合力;
  --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应主动将涉及传销的不稳定因素报告维稳、信访等部门,并在其指导协调下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7 关键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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