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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的通知

  3.1.2 各区及新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打传办”),具体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3.1.3 各街道应参照区政府(管委会)模式成立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并由分管(联系)领导担任负责人。
  3.2 规划
  3.2.1 各区及新区应根据全市打击传销工作年度计划和辖区实际,下达年度目标与任务,制定本区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打击传销工作列入辖区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一并部署和落实。
  3.2.2 各区及新区党政领导应加强对基层打击传销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在传销严重地区实行挂点督办。
  3.2.3 各区及新区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应积极贯彻落实市、区打传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打击传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3.2.4 各区及新区打传办应对年度打击传销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3.3 资源
  3.3.1 人员
  各区及新区应为打击传销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明确各部门打击传销工作职责,加强培训,并建立打击传销工作激励制度。
  3.3.2 部门合作
  打传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互相支持,紧密合作,具体包括:
  --各区及新区打传领导机构应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分析、评估辖区传销活动态势和打击传销工作形势,制订相应工作措施;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维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的打击传销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在线索处理、巡查整治、案件查办、维稳处置等方面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街道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等相关基层单位应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并及时向上级反映,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根据联席会议部署,组织、指导下设或派出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3.3.3 经费
  各区及新区应将打击传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加强经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3.4 措施
  3.4.1 信息收集
  各区及新区应建立完善的打击传销信息收集与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打传办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采取打击传销活动情况统计报表、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区打击传销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市打传办通报辖区传销活动态势、开展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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