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考评要求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深圳市禁止传销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考评内容、考评方法、考评结果及适用。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禁止传销责任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委会禁止传销工作的考评,各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也可参照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禁止传销工作进行自评。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传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2 联席会议
<禁止传销工作>由负责打击传销工作的各区和新区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打击传销领导机构,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分析、评估打击传销工作形势,制定打击传销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2.3 属地管理原则
<禁止传销工作>依照《
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属地管理原则,禁止传销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依照职责各负其责,并且其工作的绩效纳入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领导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2.4 社区
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城市的基础。
注:目前我市社区的范围,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2.5 无传销社区
在社区按上级部署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社区内居民对传销活动有一定的辨识能力;能自觉抵制传销和举报传销;社区内无发生较大传销活动。
3 考评内容
3.1 组织领导
3.1.1 各区及新区应建立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召集人或组长由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联系)领导担任。各区及新区党政领导应重视和支持打击传销工作,确保打击传销工作落到实处。